舟山退役士兵安置出新政 不分城乡享同等待遇

近日,舟山市对《全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修订事项进行了部分补充,要求对舟山市2015年度秋、冬季(含)以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实行城乡一体化。

  据了解,当年退出现役,且凡符合舟山市安置政策的城乡退役士兵(士官),除服役满12年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含)以上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等都可以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方式,而其余退役士兵则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政府则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是按各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分别参照定海区、普陀区标准)。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不予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待遇。而退役士兵军龄补助费将实行城乡统一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据了解,从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全市同步调整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各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不含2000元/年军龄补助费)。

  而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分两步实现统一:一是2015年的农村退役士兵,按城镇标准的75%发放(不含2000元/年军龄补助费);二是2016年的农村退役士兵按城镇标准的100%发放(不含2000元/年军龄补助费)。

本新闻转载自:浙江在线 | 作者: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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