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例 三明男子涉嫌组织驾考考试作弊被捕

  台海网2月21日讯 日前,大田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后福建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6年10月,林某斌到大田县某驾校找林某培训C1驾驶证。因林某斌文化程度较低,担心无法通过理论考试,便让林某找到同为驾校教练的郭某,让其帮忙寻找可以在理论考试中提供作弊的渠道。

  郭某先是与李某取得联系。随后李某便联系上陈某,说有学员需要作弊通过理论考试,陈某见状立即答应,并表示要收取2500元费用。李某将联系的情况告知郭某,并告知郭某要收取4000元的费用。而郭某则慌称对方需要收取5000元费用就可以保证通过理论考试,林某斌和教练林某知悉后表示接受。

  考试的前一天,李某开车将陈某从永安载至大田,在见面之后由陈某为其换上装有微型摄像头的衬衫并戴上其他摄像、窃听器材,并教会其作弊器材的操作方法。之后林某斌就携带作弊器材到大田县交警大队驾驶证理论考场参加理论考试,在考试前当场被交警大队考官搜出作弊设备一套,并如实陈述准备在理论考试中作弊的事实。

  随后陈某于2017年1月11日在莆田动车站被福州市铁路公安处莆田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移交至大田县公安局。

  据了解,陈某曾于2015年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帮助他人通过驾驶证理论考试,被城关区法院于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外,陈某还涉嫌在永安、沙县等地组织多起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该院认为陈某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遂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施行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

本新闻转载自:新浪 | 作者: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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